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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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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避让动物造成车祸伤亡责任在谁

交警在处理此类事故时也会遇到法律上的尴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狗并不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主体,那么应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我们确实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为此,也有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对此类事故不予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事故双方当事人直接起诉到法院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由此可见,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动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一般认为,交通事故都是指车与车,车与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我们认为车撞死狗不应属于交通事故,不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不应该赔付。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司机和车主应不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法的角度,在本案中,司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司机正常行驶,车速每小时20-30公里,司机在驾驶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狗突然蹿出来,被车撞死的。司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狗会钻到车底下,况且车撞到狗的位置距离狗主人停车的位置只有1米左右。在这样近的距离,一瞬间的事情,即使看到了也来不及反应。再加上狗是从前后门中间钻进去的,司机根本看不到小狗。所以,更加难以避让。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司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好宠物狗的义务,没有拴好狗,让狗自行横穿马路,才导致小狗被撞身亡。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有关规定,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且由成年人牵领,事发时间并不在允许遛狗的时间内。陈女士违规遛狗引发事故,后果应由她自己承担。总之,狗主人在不适当的时间、不适当的地点、没有遵守当地的养犬规定的前提下,导致狗在马路上被撞死的后果,理应由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法院审理认为,在车狗相撞事故中,司机在驾车行驶时,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避让措施不到位,导致将宠物犬被轧死,给狗主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司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们不赞同这种看法。何为谨慎驾驶没有法定的标准,只要造成事故就说不谨慎也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试想,如果任由动物在道路上自由行走,那么车辆就无法通行了。如果要求司机在驾驶时左顾右盼,那么将会分散注意力,会更加危险!在当时情况下,司机已经尽到了谨慎的义务,把责任无端推到司机身上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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