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13512097015

返回页面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百科 > 交通事故百科 > 交通事故鉴定 > 交通事故鉴定程序 >

在天津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免费法律咨询

名称:
手机号:

预约之后,24小时内会有专业律师或律师助理和您联系!

立即预约咨询